热点问题集

2010年第1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12366纳税咨询服务中心将2010年上半年度纳税人关注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筛选,按照问题类型归纳整理成册,供广大纳税人参考学习。

因编者业务水平及税收政策更新等因素,对问题集中不当之处,敬请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定期对今后热线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整理,不断编辑新一期问题集。

 

 

 

 

 

 

Ο 一 Ο 年 六 月

 

 

 

 

 

    

 

货物和劳务税... 1

一、增值税... 1

二、消费税... 7

三、车辆购置税... 7

企业所得税... 9

非居民税收... 16

出口退税... 21

发票管理... 25

一、增值税专用... 25

二、普通发票... 27

征管问题... 29

 

 

 

 

 

 

 

 

 

 


 

货物和劳务税

 

货物和劳务税收,是国税局征管的主体税种,总结半年以来纳税人对货物和劳务税收相关政策的关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增值税的抵扣问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以及增值税各项具体的申报问题。

 

一、增值税

 

1、问:纳税人外购的用于扩建厂房的建筑材料,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纳税人用于扩建厂房的建筑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问:进口免税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补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15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在200812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1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问:企业购买的监控设施和总机等电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如果你单位所述的监控设施,总机等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或通讯设备的范畴,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4、问: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内有批发、零售和物流业务,企业汽油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额进行进项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5、问:新办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增值税有何优惠?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退税比例:目前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另外,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问:总机构在苏州,分支机构在南方,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再销售给客户,分支机构未开具发票,也没有直接向客户收取货款,是否应该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7、问:软件企业为其他企业开发软件需要缴纳什么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0】第006号规定,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8、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维护服务的行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9、问:企业销售软件如何缴税?

答:《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规定,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且涉及著作权转让的软件销售或转让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软件转让或转让时不能提供著作权同时转让的书面合同的,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征收增值税。

 

10、问: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1、问: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辅导期?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第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12、问:包装企业自购纸张,为其他企业印刷说明书,收取的印刷费交增值税吗?

答:收取的印刷费应交增值税。

 

13、问: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给其他企业,租赁时间为5年,每年对方企业支付20万,期满后所有权发生转移,问企业应当如何缴税?

答:《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4、问: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水果是否需要交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5、问:个人开饮食店,不提供就餐场所,只专营做套餐配送。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个人开饮食店从事套餐配送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6、问:企业之间签定购销合同,注明若实际购买量没有达到计划购买量,购货方需支付销售方一定的赔偿金,销售方收到赔偿金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17、问:A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B企业,同时受B企业所托,帮其找运输企业运输该批商品,并且该笔运输费用由A企业代为垫付。承运公司的发票抬头是B企业的名称,并且由A企业原票转交给B企业。请问B企业归还A企业代垫的该笔运费,A企业是否需要视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综上所述,A企业的此笔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与销售收入合并缴纳增值税。

 

18、问:某企业因被兼并而将全部产权进行了转让,其中包括一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商品,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9、问:残疾人新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商品销售,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因此,此类个体户不能享受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0、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征收率是多少,怎么计算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消费税

 

1、问:销售镶嵌翡翠的金戒指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因此,销售镶嵌翡翠的金戒指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2、问:企业用购买的已税消费品润滑油生产润滑油一系列产品,消费税如何交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化工企业应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3、问:厂家生产电动汽车,是否要缴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的规定,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因此,电动汽车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生产厂家制造电动汽车不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

 

1、问:留学归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申请免车辆购置税的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答: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免税申请具体办理手续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国税车购税征收窗口提出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经受理、审批后发给完税证明。办理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车主的身份证明,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另一部分为车辆的身份证明,具体为:车辆价格证明(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车辆合格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问:本人在办理完车辆登记注册后,不慎将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遗失了,是否可以申请补办?如何补办?

答:《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291号规定,车购税征收机构受理纳税人提出换(补)发完税证明的申请,车购税征收人员向纳税人发放《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审核纳税人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的资料: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后,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副本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3、问:医院购买的救护车因未取得相关执照缴纳了车辆购置税,现在取得了执照,是否能退税?

答: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企业所得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过一年多的磨合,各类衔接问题已基本解决,而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所得税问题的咨询量仍会呈现很大的增长,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各种所得税优惠及享受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收入的确认及支出的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有各种具体申报问题。

 

1、问: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何确定?

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规定,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2、问: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根据苏财预(200820号规定,江苏省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3、问: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1120101231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问:企业政策性拆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应如何入账?

答:《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问:软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问: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是否应当计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问:企业给员工的车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

 

8、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问:企业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什么要求?

答:《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问:企业发生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5号规定,对200811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11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11、问:所得税法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中的符合条件指什么?

答:《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答:《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3、问:安置残疾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4、问:新雇佣下岗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1231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1231

 

15、问:处于减半征收期又可以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是否可以以优惠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

答:《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6、问: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7、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能否在季度预缴时按20%的税率预缴?

答: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纳税申报表(A)(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利润总额5%的乘积,暂填入第7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前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18、问:老板名下的面包车用于公司送货所发生的过路费、汽油费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果签订租赁协议呢?

答:个人资产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列支。若签订租赁协议,只能按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金额列支。

 

19、问:企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以更改?

答: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0、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已经提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损失,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报批。

 

21、问:公司20101月份发放200912月份计提的员工工资,那么,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这部分工资是否属于2009年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上年度工资,均认定为企业实际发生,在工资所属年度予以扣除。

 

22、问:新成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还是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非居民税收

 

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了国内外企业交流的多元化和日常化,于是非居民企业的税收问题也日益为国内企业所关注。总结上半年纳税人的关注热点,主要涉及问题包括: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等。

 

1、问:境内企业向某境外企业租赁了一个位于境外的仓库,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5款的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由于租赁方为我中国居民企业,该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因此需要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问:非居民企业溢价转让居民企业,则居民企业代缴的这部分税金,是否要由非居民企业汇入中国?

答: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取得所得,受让方为居民企业,支付款项的受让居民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以及受让方同为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扣缴义务人,不帮非居民企业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需要如何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外商投资企业给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税?如果外方投资者是个人,又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第4条规定,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方投资者是个人,相关税收政策请咨询地税部门。

 

5、问: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发生在境内的维修费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合同备案?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维修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提供维修服务的场所为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应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涉及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依照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办理。

境内企业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6、问:非居民企业于2010年转让所持有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价中含有该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可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答: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7、问:源泉扣缴计算应纳税额时,如何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答:含税所得 = 不含税所得/(1 - 所得税实际征收率 - 营业税等税费率)

 

8、问:非居民企业境内提供工程或劳务的备案制度?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报告表及附报资料。

 

9、问:境外人员为境内公司提供顾问费如何缴纳税款?

答: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适用税率为25%,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如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收入全额*核定利润率*税率,核定利润率最低为15%

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指定扣缴义务人时,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但涉及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可根据协定或安排内容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的,则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

 

10、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资料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非居民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问:香港公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是否必须出据香港税务局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如果属于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可提供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税务机关根据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仍无法正确判断香港居民身份的,再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2、问:如何认定双方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答: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9条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有如下几点: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13、问:非居民企业派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派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属于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应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如属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可根据协定或安排中关于常设机构的条款判断是否可享受相关优惠,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可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概念,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不涉及常设机构问题)

 

 

 

 

 

 

 

 

 

 

 

 

 

 

 

出口退税

 

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进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关注,纳税人咨询的较多的是外贸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不同的贸易方式分别适用什么样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一些具体情况的处理。

 

1、问: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材料,将剩余的边角料出口,是否要计入销项?

答:如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2、问:外贸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添加了生产。通过购买原材料自行生产货物出口,那么购买的原材料能够退税吗?

答: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按进项发票退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按出口发票退税。一个企业只能按一种方式申请退税。

 

3、问:向国内企业购买旧设备再出口,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可根据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但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4、问:出口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文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5、问: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但未办理出口认定,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因此,外贸公司应当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办理完后,只要该笔业务未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并属于出口退()税货物的,就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6、问:企业出口货物,但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并未全额收回,该笔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规定,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7、问:生产型一般纳税人有自主出口权,企业在境内购买原材料出口销售给境外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如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8、问:外贸企业按照CIF价格出口的货物,现在做出口转内销处理,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因此,外贸企业计算内销的销项税额时要把CIF价格换算为FOB价格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9、问: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发生的水电费是否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文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因此,如果该生产企业发生的水电费是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可以享受退税。 

 

10、问:外贸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退税原始凭证按关联号整理并装订成册: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③出口发票;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⑤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11、问:生产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3)《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理出口业务提供);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7)对应的申报电子数据。

 

12、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超过退税申报期限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文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发票管理

 

在纳税人的咨询中,发票管理相关问题一直是比重最高的问题类型,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同情形的红字通知单的开具等一直是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否要求税务机关盖章?

答: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并没有对税务机关是否盖章作出明确规定。

 

2、问:超市出售猪肉,顾客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问:本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凭此《通知单》到下个月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票,并没有规定必须当月开具。

 

4、问:企业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已经认证,现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给客户一定的折扣,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应由哪方办理?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由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购买方申请办理红票通知单,取得通知单后将第二联交给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5、问: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退货,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理,因此应由购买方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再将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

 

6、问:由于专用发票密码区不清楚无法认证要开红票应由哪方办理红票通知单?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抵扣联、发票联都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

 

7、问:申请办理红票通知单具体如何操作?

答:先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申请,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填报后打印申请单,将申请单文件导出为xml文件,通过绿色通道将申请单文件上传,网上申请——申报管理类——红字发票文件传送,成功后带上申请单,书面证明材料,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8、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9、问:专用发票在寄给购货方后遗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项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复印件及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普通发票

 

1、问: 丢失供电局开的发票,怎么办?

答:请向供电局索取加盖供电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2、问:向农民购买蔬菜,怎么获取发票?

答:由农民到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自产自销农产品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如果经常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收购方可以申请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3、问:企业采购原材料发现该发票上付款方名称只写了简写,该发票能否入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税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问:购买机动车的机动车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先登报挂失,再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向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在存根联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再将存根联复印件交给销售方作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5、问:个人偶尔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销售1000元以下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3000元以下的不须出具书面确认证明)。

 

6、问:企业将房屋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由于水电费发票是统一开给出租方的,出租方可以自己开发票给承租方吗?

答:如果出租方原来就有增值税业务(能够领购国税发票)可自行开具国税发票给承租方,如果出租方原来没有增值税经营业务,可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承租方。

 

7、问:是否有可能企业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与发票发售情况查询出的名称不一致?

答: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国税机关将该发票发售给A企业前曾经有过退票操作(比如:国税机关先将发票发售给B企业,然后由于发生退票情形,国税机关又将该发票发售给A企业),就会造成查询显示的领购发票单位为B企业而不是A企业。

 

 

 

 

征管问题

 

税收征管问题在所有咨询中也一直比重较高,纳税人关注较多的是日常业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情况的处理以及申报上的技术操作问题等。

 

1、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只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即双定户)才可以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2问: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问:因计算失误而导致上个月税款少缴是否属于偷税?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因计算失误少缴税款不按偷税处理。但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4、问:企业本月大量购买原材料后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下月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6、问:新成立的经营规模较小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平常发生了经营行为是否不需要作账进行税收管理?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7、问:因会计出差延误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问: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4%减半征收,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下进行填报,同时将减半征收的税款在纳税申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进行反映。

 

9、问:申报时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相差一分钱,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录入普通发票明细后,自动生成时多张发票的金额加起来乘以税率会与实际的税额累计可能会有尾差(四舍五入的原因),可以将发票汇总录入改为逐份录入或减少汇总录入发票的份数(多拆分几段汇总),以减少误差。

 

10、问:海关进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录入信息?

答:可以在苏州国税外网下载中心,下载“通用采集软件”用于录入。

 

11、问:申报时发现进项数据并未自动导入应如何处理?

答:进项数据的自动导入是在某所属时期第一次进入时,系统自动进行“申报月初始化”时进行的,若第一次进入时,您的可导入的进销项数据还未准备好,此时自然无数据可导入,而“申报月初始化”则已经做过了,不会自动做第二次,以后再次进入该所属时期时,就算进销数据已经准备好,也不会再自动导入。此时只要选择“重做申报初始化”即可导入数据(此操作并不影响您已经填写的报表)。

 

12、问:登陆网上办税平台时,页面提示“您的申报方式不在此WEB服务器受理器范围内”

答:可能是因为税务机关并未将您的网上办税平台开通,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网上办税平台用户新增。

 

13、问: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多录了一条不应采集的记录,并且已经导入了网上办税平台的申报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海关完税证”多采集了并已导入申报表,可以进入012表,在界面左侧点击“海关完税凭证导入”,再点击界面左侧菜单“清空海关完税,然后再重新导入采集文件。